
在处理股权转让纠纷时,律师常常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比如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优先购买权的争议等。于彩霞律师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即注重证据的印证和优先购买权规则的运用,以此来应对这类案件。
于彩霞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关注协议签名的真实性。在面对被告对协议真实性的质疑时,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即便签署时间可能存在争议,但签名真实就足以证明协议的有效性。第二步,重视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通过查看双方后续签订的其他协议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形成对协议有效性的印证。第三步,合理运用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当公司其他股东未按规定参加诉讼时,主张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被告以此作为协议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第四步,清晰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避免盲目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提高诉讼效率。
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接手此案后,按照既定方法展开工作。首先,针对被告提出的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的抗辩,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并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对协议有效性的印证。其次,在优先购买权问题上,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于彩霞律师依据规则主张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最后,于彩霞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