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其中,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刘XX提起公诉,刘XX委托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周俊律师为其辩护。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刘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刘XX参与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周俊律师主张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从刘XX的具体行为来看,他没有参与到赌场的核心组织和抽头渔利环节,只是从事辅助性工作,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所以认定刘XX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刘XX是否构成坦白?
法院查明:刘XX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主要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刘XX前期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坦白;周俊律师主张刘XX后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周俊律师的观点。法院指出,虽然刘XX到案初期没有如实交代,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逐步坦白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刘XX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查明: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
双方主张:周俊律师认为综合考虑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未明确反对,但强调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院认定:法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刘XX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刘XX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坦白、积极退赃是非常重要的,这能体现悔罪态度,在量刑时会得到考虑。其次,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从专业角度为你分析案件,找出对你有利的情节,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最后,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结尾
在这起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刘XX最终获得缓刑判决,这离不开其自身的悔罪表现,也得益于周俊律师的专业辩护。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周俊律师。周俊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有25年的执业经验,期间办理近千件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刘XX从犯、坦白等关键问题的所在,并围绕这些要点展开有力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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