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情况下,对于贷款诈骗这类刑事案件,常规的法律处理路径是依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证据,按照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认定被告人的罪行,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量刑。在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一般会严格按照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实际参与程度和作用大小来划分主从犯。对于有自首、退赃等情节的,也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往往不会有太大的突破。
在2023年山西省沁县的这起贷款诈骗案中,张晨阳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崔XX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起诉,张晨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在案件审理阶段,她针对案件事实、当事人在犯罪中的作用、量刑情节等方面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她指出崔XX在本案贷款诈骗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作用,未参与贷款资料伪造、贷款办理等核心环节,应认定为从犯;案发后崔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身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崔XX已将涉案非法获利1万元退还被害银行,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崔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按照常规,对于这类贷款诈骗案件,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可能会面临较重的刑罚。在这起案件中,若按常规处理,崔XX可能会被判处实刑,难以获得缓刑。
然而,实际结果却是,沁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崔XX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崔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沁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崔XX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张晨阳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执业期间承办案件近千余件,尤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她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在这起案件中走出了与常规不同的路径,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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