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在村民小组诉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中,审理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告是西安市XX区某村第二村民小组,被告为西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为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称,1998年,涉案集体土地被违规签订代征地协议,1999年原县级政府向相关单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来土地转让,2012年市政府向第三人颁发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些行为侵害了其集体土地权利,所以请求撤销涉案土地证以及一、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被告则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第三人主张土地征收、转让及颁证程序合法,原告对涉案土地不享有权利。原告最初的处境很糟糕,他们认为自己的土地权益被侵害,却在一审、二审都被驳回起诉,心里肯定很焦虑,不知道该怎么办。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原告不服一审、二审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在这种情况下找到了李超律师。当时原告及其家属特别焦虑,感觉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对未来很迷茫。
李超律师介入后,仔细研究卷宗,阅卷页数众多。他还多次与原告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前前后后沟通了10多次。他撰写并提交了《再审申请书》等文书,详细阐述了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涉土地登记行为违法等观点。
突出关键策略点
李超律师在办理案件时,精准判断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他发现原告并非2012年颁证行为的相对人,与该颁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同时,他运用行政行为公定力规则,指出1999年的前期颁证行为具有公定力,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推定有效。这些观点切中了案件的要害,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关键的思路。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超律师从2016年11月开始执业,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服务政府多家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在处理土地行政登记等相关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写采纳情况
虽然在这个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但李超律师提出的观点和意见也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法院在裁定过程中,也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案件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理由是涉案土地已于1998年被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告并非2012年颁证行为的相对人,与该颁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1999年的前期颁证行为具有公定力,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推定有效,原告相关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原告最初希望撤销涉案土地证及一、二审裁定,最终结果是被驳回再审申请。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对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和行政行为公定力规则的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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