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他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的张某及其家属陷入了巨大的困境,面临着可能的刑事处罚,案件情况看似十分棘手。
在这关键时刻,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拥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接手案件后,首先进行了全面阅卷,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材料,还会见了张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同时,他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在这个过程中,李鉴春律师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而且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避免了刑事处罚,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也让他的生活能够回归正轨。李鉴春律师作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就是这样凭借着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发光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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