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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和解能否申请再审是否可行
在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过程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在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过程中,执行法院按照“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规定,根据生效判决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对被执行当事人进行了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了遵守法律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在执行人员的协调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后,继续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此,从程序法的理论层面看,执行和解后,当事人对据以执行的判决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按照民法的原理,结合程序法中执行回转的规定,在执行和解后,当事人对据以执行的判决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返还财产、执行回转。因为在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三个法律要件,是判断执行和解是否有效的根本依据。按照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民法理论判断,如果执行和解的行为符合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要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因为据以执行的判决如确有错误,而在执行中却以执行和解的方式按照错误的判决让当事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这种执行和解的民事行为应当属无效民事行为,或者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执行期间和解之后在进行申诉,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自己的权益维护需要较多的法律保障,所以自己需要积极的进行问题的获悉,在有关人员的帮助下,解决有关的问题,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不会丧失一定的积极性,进而减少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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