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XX厂的负责人刘XX最近愁眉不展,与福州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让他心力交瘁。2012年,XX公司向XX厂购买了多批次的木材,XX厂依约供货并开具了总计票面金额为52346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X公司也将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然而,XX公司却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63463元迟迟未付。
XX厂多次催讨无果后,将XX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驳回了XX公司要求返还预付款的反诉请求。但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这让刘XX心里又没了底,不知道这场官司最终会走向何方。
就在刘XX感到绝望的时候,朋友向他推荐了福州的苏湖城律师。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近20年的从业经验。他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及民商事纠纷,在业内口碑极佳。2019年,他还被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
苏湖城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调查。他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发现XX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前后矛盾。XX公司认为XX厂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不能证明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还指出XX厂伪造了送货单。
面对XX公司的诸多抗辩,苏湖城律师没有慌乱。他从交易方式、付款时间、发票抵扣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他指出,从双方交易方式来看,XX公司在汇款时“”栏上“定货款”的备注不能单独作为确认交易方式的依据;从付款时间来看,XX公司在2012年12月28日支付预付款后,若货物未发货,却在2013年2月2日又付款5万元,且时隔一年多未提出异议,明显不合常理;从发票抵扣事实来看,XX公司将包含争议批次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却又否认收到货物,也有悖常理。
在二审期间,苏湖城律师积极收集证据,为XX厂提交了入库单和证人证言。虽然入库单因不属于新证据未被采信,但证人陈XX的证言与XX厂一审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互相印证,有力地证明了XX厂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XX厂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招商银行收款回单及证人证言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XX厂已履行了交货义务。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也无法合理说明每批次货物的单价及金额,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官司的胜利,让刘XX心中的大石头落了地。苏湖城律师用他的专业和智慧,为XX厂挽回了损失。苏湖城律师始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他的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也为法治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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