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这是朱康律师始终坚守的办案准则。在国资公司资质代办合同纠纷一案中,这一准则得到了充分体现。原告国资公司委托被告公司办理资质,然而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核心资质办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代理费并赔偿损失,被告却辩称已完成部分工作,仅同意退还部分费用,还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朱康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收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的证据。他紧扣合同履行期限、违约条款、责任归属等关键要点,严谨地驳斥了对方“政策免责、部分履约”的抗辩。在法庭上,他凭借扎实的证据和对法律的精准理解,成功认定对方根本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大部分代理费,并全额驳回对方反诉,切实维护了国有资产安全与委托人合法权益。
“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再次在兵X团场土地物权保护一审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原告兵X团场与被告签订的土地开发经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被告却继续占用土地。被告辩称案涉土地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应为30年,合同约定期限不足应延长。朱康律师精准区分国有农用地与集体土地法律适用,通过收集合同、土地使用记录等证据,清晰论证合同到期终止、被告无权占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他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用证据说话,用法律支撑观点。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意见,判决支持团场全部诉请,成功收回350亩土地,有力维护了团场国有土地权益。
在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朱康依然践行着“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超付货款、开具发票等,被告则辩称不存在超付,原告尚欠货款并提起反诉。朱康精准厘清“发运时间≠到站时间”,收集被告按约发运的证据,推翻了原告逾期扣款主张。他推动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核心反诉请求,判令对方支付货款及利息,实现了本方全胜、对方全败的诉讼效果。朱康律师在日常的工作中,始终以证据和法律为指引,处理着各类案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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