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与被告C签订了一份店铺转让合同,A将承租的商铺转让给C经营,C承接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并向房东支付租金。C接手店铺后,经营了一段时间,突然单方面决定不再经营。然而,C并未及时腾退店铺、交还钥匙,而是继续实际占用着房屋。这一行为,就像一颗埋下的定时炸弹,不久后便引发了一系列的麻烦。
房东发现店铺超期占用后,起诉了A,要求其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房租。经过法院审理,生效判决确认A需支付这笔费用。A依据转让合同约定,向C追偿该部分损失,却遭到了C的拒绝。无奈之下,A找到了邓小洪律师,委托他提起诉讼,请求判令C支付房屋实际占用期间的费用。
邓小洪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他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接手案件后,他迅速全面梳理了店铺转让合同、原租赁合同、微信沟通记录、钥匙交还记录、生效裁判文书等关键证据。通过这些证据,他清晰地证明了C虽表示不再经营,但直至交还钥匙前持续占有控制店铺,应承担该期间的对应费用;同时,A已被生效判决确定需向房东支付租金,该损失系C违约占用行为直接导致,依法应由C承担。
庭审中,C提出了抗辩,主张自己已提前告知不再经营,不应支付费用,还称A存在隐瞒押金等行为,应免责。邓小洪律师针对这些抗辩,依法阐明店铺占有使用以实际控制与交还为标准,C未及时交还钥匙构成实际占用;A是否支付押金已在另案处理,本案不应抵扣,C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邓小洪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C在合同解除前实际占用店铺两个月,应向A支付对应占用费用,该费用系A的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最终判决C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支付房屋占用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由C承担。
事后,A对邓小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而邓小洪律师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他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领航员,带领当事人穿越迷雾,驶向公平正义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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