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2月4日2时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化路“布XXKTV”门前,一场冲突悄然爆发。被告人蓝某某在路边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某、韦某等人吹口哨,引发了双方的争执。蒙某、韦某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被韦某劝阻离开。然而,矛盾并未就此平息,被告人唐某某手持木棍、蒙某某手持木棍、蒙某某手持拖把杆、蓝某某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某、韦某等人一方对峙,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某某、韦某等四人轻微伤。
案发后,蒙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逮捕。蒙某某的家属心急如焚,四处寻找能为其辩护的律师,最终找到了从2017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南宁的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陈俊全律师。陈俊全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蒙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准备。
在调查过程中,陈俊全律师发现,本案的起因是蓝某某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某等人,导致蒙某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事前,蓝某某等人与蒙某等人素不相识,蓝某某辱骂、挑衅韦某等人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同时,蓝某某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而且,蓝某某、蒙某某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蓝某某、蒙某某等人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相关规定,陈俊全律师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在关键节点上,陈俊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并阐述了蒙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他提出,案发后,蒙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某某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蒙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某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考虑到蒙某某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对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对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唐某某等七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某某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某某、蒙某某、韦某适用缓刑。蒙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这一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深入调查和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其次,对于类似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它提供了一个参考,即即使面对看似不利的指控,也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辩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再者,案件中对自首、谅解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考量,提醒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应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最后,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此案也为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提供了一个具体案例,有助于司法人员更准确地把握两者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一直是一个难点。聚众斗殴罪通常要求双方具有互殴的故意,且一般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预谋性;而寻衅滋事罪更强调行为的随意性和无事生非的特点。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在认定罪名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同时,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情节也会在量刑时得到充分考虑。陈俊全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策略和努力,正是基于对这些司法实践要点的准确把握,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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