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6月,永林种养专业合作社与XX县XX镇红丰村的7个小组签订山地流转合同,用于开发扶贫基地。钟XX得知该项目后,找到被告人黄XX,想承揽砍伐山场林木转售,得到同意。9月中旬,黄XX与钟XX雇请挖机修路时挖断村民饮水管,遇村民阻工,袁XX让冯XX出面处理,冯XX提出和邱XX一起参与砍树,黄XX和钟XX答应了。四人以15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向山主支付山价,按钟XX与黄XX占股50%,冯XX与邱XX占股50%的方式分工合作。
从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四人共出售原木635.9072立方米。经鉴定,砍伐林木总蓄积为964.0786立方米,期间办理了四张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总蓄积为678.44立方米,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蓄积为285.6386立方米。
在审查起诉阶段,冯XX、邱XX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各49986.75元,黄XX退缴违法所得49986.75元。公诉机关认为,冯XX、邱XX、黄XX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最初建议对三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这可把当事人和家属急坏了,他们担心要面临实实在在的牢狱之灾,每天都焦虑不安。
朱建波律师介入此案后,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仔细查阅了卷宗,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深入分析。他发现,三被告人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之后能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同时,三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赔偿生态环境鉴定费。
朱建波律师抓住这些要点,在辩护中提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三被告人的这些情节可以对他们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波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冯XX、邱XX、黄XX犯滥伐林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当事人原本担心要坐实牢,现在却获得了缓刑的结果,这对比非常明显。
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朱建波律师准确抓住了案件中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关键情节,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有力辩护。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