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由杨X包工包料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按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执行,协议还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也向上诉人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争执,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本案核心争议点有两个:
第一,2014年1月27日和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向共管账户转账的两笔款项,是否支付给了杨X?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公司需向杨X支付的金额是否合理?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
法院查明,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在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经代理人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
上诉人公司主张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应从需支付给杨X的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诉人杨X辩称自己未收到这两笔款项。
法院最终认定,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因为银行明细显示款项从共管账户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证据充分。所以这两笔款项应从上诉人公司需支付给杨X的工程款中扣除。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
法院查明,一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公司需向杨X支付的金额时,未考虑上述两笔已支付给杨X的款项。
上诉人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过高,应扣除上述两笔款项。被上诉人杨X主张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合理。
法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不合理。因为法院已认定上述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所以应从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中扣除这两笔款项,重新确定上诉人公司需向杨X支付的金额。
整体判决结果是,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2014年的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支付给杨X,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公司需向杨X支付的金额中扣除这163万元,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涉及工程款项支付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款项的支付情况。同时,对于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要仔细研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与他人进行经济往来时,要及时沟通,避免因信息不畅通而产生纠纷。
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法院最终依据关键证据锁定付款真相,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成功办理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相关案件7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关键所在,通过深入研究银行转账明细,找到了关键证据,最终实现了二审反转。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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