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发生在上海金融法院,原告是甘肃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是上海某股份公司。原告因投资被告股票产生了亏损,认为被告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这种行为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于是,原告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501元。
被告可不认账,辩称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和自己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算有因果关系,作用力也小,不该赔偿。原告当时心里没底,毕竟被告态度强硬,而且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种案子本身就复杂,涉及的专业知识多,他们担心这501元赔偿拿不到手。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决定起诉后,就找到了徐晓律师。当时原告焦虑得不行,生怕自己的损失打水漂。
徐晓律师接手案子后,那可是下了大功夫。他全面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这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儿,交易记录繁多且复杂。同时,因为这是投资者诉上海某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该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已经生效。徐晓律师就依据生效的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同事实与法律争点,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主张路径。
为了精确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徐晓律师团队申请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了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之后还委托上海某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这一系列操作,工作量极大,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谨对待。
突出关键策略点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节点进行论证。他主张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的损失,应推定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这个论证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确定因果关系是判定被告是否需要赔偿的关键。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发布过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指引系列内容。
写采纳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同时,法院也采纳了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这充分证明了徐晓律师的工作是有效的,他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认定,被告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其实施日为2015年10月28日,揭露日为2016年4月16日。原告在上述期间买入被告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损失,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股份公司赔偿原告甘肃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原本担心拿不到赔偿,现在成功获赔,这和之前的焦虑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徐晓律师精准锚定示范判决,围绕关键节点进行论证,以及申请调取数据和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意见书等一系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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