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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建设工程公司委托,王彦栋律师着手处理此案。王彦栋律师在公司治理、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方面经验丰富。
王彦栋律师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此案件表明,在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律师通过穿透调查,寻找股东责任,以诉促执,可将“执行不能”转化为“全额回款”,为债权人实现胜诉判决落地变现,对同类执行案件具有参考价值。王彦栋律师在复杂民商事案件执行领域的经验,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有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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