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XX是被告人。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被告人刘XX伙同姜XX、李X、李Xx利用在被害人XX县xx牛肉生熟加工店工作的便利,多次秘密窃取“9xx牛x”冷冻生牛肉,然后由刘XX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X。经鉴定,被盗牛肉价值共计232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刘XX、姜XX、李X、李X红构成盗窃罪,李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姜XX的处境可糟糕了。他作为店里员工,和刘XX等人一起实施了长达两年的盗窃行为。一旦罪名成立,面临的刑罚肯定不轻,他心里肯定慌得不行。
王敏利律师接受姜X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去会见当事人,详细核实案件事实。律师了解到,姜XX虽然参与了盗窃,但在共同犯罪中不是犯意提起者,他的作用主要是协助搬运和望风,而且他拿到的赃款也比刘XX少很多。特别是在2XX年X月X日姜XX因车祸住院后,就没参与最后三次盗窃作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王律师多次和检察机关沟通,还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律师强调姜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轻,罪责应该比刘XX轻。律师还协助姜XX积极退缴违法所得80000元,这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
庭审的时候,王敏利律师围绕姜XX的量刑情节展开辩护。重点说了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主动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还请求法庭对公诉机关建议的十一年有期徒刑进行调整。
王敏利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到现在已经9年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领域相关案件办理了300余件,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70%。
法院采纳了王律师关于姜XX罪责相对较轻的辩护意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XX、姜XX、李X、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刘XX是犯意提起者和组织者,是主犯;姜XX积极参与犯罪,但罪责比刘XX轻,是罪责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姜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0元;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李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姜XX原本可能面临十一年有期徒刑,实际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罚减轻了。这个案子能让姜XX得到相对轻的处罚,关键在于王律师准确抓住了姜XX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关键情节,为他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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