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某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某生态林业公司(被告A)、某实业公司(被告B)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被告C)诉至法院。原告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被告C面临着承担巨额付款责任的风险,且案件存在工程转包关系认定、合同效力争议、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等复杂法律问题。
卓玛律师作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全面参与案件审理。接受委托后,卓玛律师首先进行全面阅卷和法律分析,制定了多方面的代理策略。在法律关系抗辩方面,她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在证据质证环节,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她提出形式瑕疵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否定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对于工程质量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她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原告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她还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卓玛律师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她凭借承办超500起案件积累的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节点。在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大量证据时,能够迅速理清思路,抓住重点。在证据组织方面,她通过细致的质证,让法院对原告证据的效力产生怀疑,促使法院采纳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工程造价依据。在法律观点突破上,她成功论证被告C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C存在“债的加入”或法定义务,为排除被告C的付款责任奠定基础。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这一结果为被告C免除了千万级的付款责任,与原告最初的诉求形成鲜明对比,超出了被告C的预期。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体现了卓玛律师的专业能力,也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为解决类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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