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住了21年的房子,突然就面临被法院查封执行的局面。2000年,他以2.5万元现金从王某处购买了位于浙江省桐乡市XX的一处房屋,当场拿到钥匙后便装修入住。2009年双方才补签《房屋转让协议》。然而后来王某涉及债务纠纷,这处房屋被法院查封并准备执行。柳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心急如焚的他找到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
俞国锋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作为“优秀毕业生”顺利毕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他还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开始重点组织证据。他收集了补签的《房屋转让协议》,这是证明房屋买卖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社区居委会及邻居出具的居住证明,能证明柳某长期居住在该房屋;装修、家电购买、通信、电视等生活凭证,进一步佐证了柳某对房屋的实际使用。还有证人证言证明柳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过户,以及柳某原单位破产安置费凭证,佐证了购房资金来源。
在这个案件中,面对时间久远、无书面合同、无转账凭证等不利条件,俞国锋律师通过系统组织社区证明、生活缴费记录、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成功构建了证据链,还原了2000年口头买卖、交付、居住、装修、催促过户等完整事实链条。他成功驳斥了被告关于“伪造协议”“借用房屋”等质疑。
最终,法院认定柳某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权利足以排除执行。判决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俞国锋律师凭借精准运用法律、构建证据链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保住了居住21年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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