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王某某入职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2021年11月26日,王某某在上班前换衣时突发疾病死亡,某市人社局认定其视同工伤。然而,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却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某特种钢管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王某某的家属以“未缴纳工伤保险、违法二次派遣”为由,要求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亡待遇,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抗辩理由,认为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自己与王某某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亡待遇;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则称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杨洋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依据相关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违反了法定义务。
2.劳动关系的认定:生效判决已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3.违法二次派遣的责任: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却进行二次派遣,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对王某某的损害应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未缴工伤保险的后果:由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标准全额支付工亡待遇。
最终法律结论: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构成违法行为;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也存在过错。王某某家属属于合法主张权益,应获得相应的工亡待遇,两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合计919844元;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随意进行派遣、不缴纳工伤保险也无需承担责任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生效判决固定的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未缴纳的需承担全部工亡待遇;用工单位违法二次派遣,需对劳动者的损害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企业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违法用工而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当遭遇类似情况时,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洋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精准锁定违法二次派遣核心争议,夯实了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用工过错完整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规,清晰论证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有力反驳了公司方“无劳动关系”“无过错”等抗辩,全程代理仲裁、一审、二审,稳定推进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了工亡家属的合法权益。
91万余元的赔偿,不仅仅是一笔金钱,更是对工亡家属权益的保障,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律师的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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