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0月,原告XX和被告西XX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XX以“劳务大包”形式承包日喀则市珠峰农产品集散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承包范围有木工、土建、水电等劳务及辅材,合同单价770元/㎡,工程保修期1年,质保金是结算总价的3%。
2021年7月,XX按约定完成了主体工程,双方结算确认实际施工面积19,843.26㎡,总工程款15,279,310.2元。XX公司已经支付了14,433,700元,扣除质保金458,379.3元后,还欠劳务费387,230.9元没付。到了2022年7月质保期届满,XX公司却以“设备间地基下沉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和支付剩余劳务费。
XX当时可愁坏了,辛苦干活却拿不到应得的钱,这谁能接受啊。而且XX公司还主张设备间地基下沉是XX施工质量问题,要按实际工程款的40%支付,还拒绝返还质保金。
我介入这个案子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我仔细研究了《劳务分包合同》,这份合同明确约定“基坑开挖、回填由甲方(XX公司)提供机械设备,乙方(XX)配合”,XX公司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我还收集了XX公司与XX的通话录音、工程款支付明细表等结算证据,证实了欠付金额及质保金数额。另外,我找到了鉴定报告,显示地基下沉系“填土层压实度不足”,而这个工序是由XX公司负责的;还有监理单位验收记录、项目管理群聊天记录,证明施工过程经XX公司技术总工确认。
在法庭上,我提出核心主张:地基开挖、回填由XX公司提供机械设备并承担费用,XX仅提供劳务配合,质量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工程已于2023年2月完工,质保期已届满,XX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质量问题;XX公司已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
最终,日喀则市XX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藏XX民初XX号判决:XX公司向XX支付质量保证金458,304元;XX公司向XX支付劳务工程款387,230.9元;驳回XX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对比一下,一开始XX面临着拿不到质保金和劳务费的困境,心里焦虑又无助。而最终的判决结果,让XX成功拿到了应得的钱。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对合同条款的准确把握和对证据的充分收集,让法院清楚地看到质量责任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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