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指控WX参与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追究其诈骗罪刑事责任。WX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自身对案件过程的陈述,关键证据如在犯罪团伙中的具体地位、参与程度及获利情况等缺失。
陈建龙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是全面阅卷,逐页查阅全案卷宗材料,详细梳理案件时间线、人员结构、资金流向、分工职责,明确WX在整个犯罪团伙中的地位、参与程度、行为内容及作用大小,区分主从关系。其次,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WX,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到案过程、涉案细节,核实其主观认知、参与动机、获利情况,听取其辩解意见,稳定其情绪,保障其基本诉讼权利。同时,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重点审查并固定WX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就量刑问题与公诉机关依法沟通。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公诉方认为WX参与诈骗犯罪,应按诈骗罪从重处罚。陈建龙律师则回应,强调WX在团伙中的参与程度、行为危害性相对较低,具备认罪认罚、坦白等从宽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陈建龙律师关于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的辩护意见,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W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干;刑期自某日期起至某日期止;WX退缴至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288名被害人;法院认定W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量刑在同类被告人中处于合理区间。
陈建龙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一是全面细致阅卷,梳理案件关键信息,明确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二是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和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固定有利情节;三是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挖掘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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