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信条。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该信条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材料,细致还原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民事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使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该决定。李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就要忠人之事”,李鉴春律师将这一理念再次运用到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全面了解案情,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积极动员家属退赔,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李律师持续跟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缓刑建议,审判阶段辩护意见也获法院采纳,万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律师全程专业、及时的辩护,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贯穿案件始终。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依旧践行着自己的理念。他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明确熊X偷越国境的动机,梳理其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李律师以行动默默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在刑事辩护领域书写着属于自己的精彩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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