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双律师自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已深耕法律服务行业近十年。执业以来,他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百起,在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展现其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实务处理能力。
在王XX与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9日,王XX按何XX指示,将100000元借款汇至苏XX的银行账户,何XX随后出具了借条。之后,何XX再次借款20000元。2018年7月6日,经双方沟通,何XX重新出具借条,写明借款金额为120000元,并承诺在2018年年底还清,随后双方撕毁原借款凭证。然而到了2020年1月18日,何XX仅通过杨XX、何XX向王XX转账还款46700元,剩余73300元拒不归还。
王XX委托刘双律师进行诉讼。在庭审中,何XX辩称自己虽出具借条,但王XX并未实际履行借款义务,且称王XX向苏XX转账与自己无关,也未授权他人还款,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面对这一情况,刘双律师展开调查。他发现中国XX银行的银行回单显示王XX于2016年8月9日向苏XX转账100000元,同时王XX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表明,自2016年8月9日至2018年7月24日,王XX收到多笔户名为苏XX、何XX的银行卡转款,王XX称在此期间将信用卡出借给何XX使用,何XX通过苏XX、何XX向其偿还信用卡支出,王XX于2018年7月收回信用卡后要求何XX出具借条。此外,刘双律师还找到了王XX与何XX2019年1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何XX对借款事实认可,并承诺还款。
刘双律师将这些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法院认可了这些证据,判决何XX归还王XX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3300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年利率6%计算)。
另一起案件是罗XX与成都市XX公司劳动争议案。2018年4月4日,罗XX入职XX公司,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6月12日,罗XX因身体原因至8月7日未提供劳动,自8月8日至2019年10月18日,其继续在公司工作。2019年10月18日,罗XX因家庭问题在公司厂区发生纠纷后未再上班。
罗XX就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裁决罗XX与XX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裁决XX公司支付罗XX经济补偿金7716元;裁决XX公司支付罗XX双倍工资差额57572元等。2020年7月15日,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至2019年10月18日解除;XX公司支付罗XX二倍工资差额43973元以及10月工资3047元;对罗XX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罗XX与XX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双律师作为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对于罗XX入职及离职时间进行了认定。公司认为罗XX入职时间为2018年4月4日,2018年6月12日至8月7日虽未提供劳动但劳动关系未解除;而罗XX认为自己2018年6月12日已离职,劳动关系应从2018年8月8日开始计算。法院根据事实及相关规定,认定本次劳动争议中罗XX入职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对于离职时间,双方均认可自2019年10月18日起罗XX未再提供劳动,但罗XX称已请假,认为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不过其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
在工资标准及2019年10月工资方面,罗XX主张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XX公司则认为是2800元/月。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法院采信了罗XX的主张,经计算,公司应支付罗XX2019年10月1日10月18日期间的工资2275.86元,同时公司在庭审中自认2019年10月应支付工资3334元,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对离职原因陈述不一致且均无证据证明,法院根据规定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经计算,XX公司应支付罗XX经济补偿金7315.5元。对于二倍工资,法院根据仲裁时效规定,判定XX公司支付罗XX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而对于加班工资,罗XX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加班事实及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罗XX与XX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罗XX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等。
在武侯区XX与南充德宝汽车技术服务中心、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里,2019年1月至5月,德宝汽车服务中心向武侯区XX采购汽车配件,价值129160元,已支付70000元,尚欠59160元。双方未进行对账确认债权金额。
案件立案后,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刘双律师巧妙取证,收集了德宝汽车服务中心经营者李XX与武侯区XX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19年7月19日开始,武侯区XX多次催收45月货款61315元,李XX虽多次回复给付时间但均未付款。2019年11月25日,刘双律师与李XX通话催收货款,李XX回复分成两笔年前结完,在刘双提到货款只有59000余元时,李XX表示知道金额范围且有部分货要退。2019年12月6日,刘双再次催款。
法院认为,德宝汽车服务中心、李XX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武侯区XX提交的证据相互佐证,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德宝汽车服务中心未付款构成违约。法院支持了武侯区XX的诉求,判决德宝汽车服务中心支付货款59160元及利息,李XX对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还有一起刘X拟以刘X名义起诉黄X索要抚养费的案件。2006年11月8日,刘X与黄X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X。2012年9月17日,两人在民政部门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X随刘X生活,一切费用由刘X承担。2019年6月,刘X将要小学毕业,9月将到离家较远的初中读书,刘X认为自己抚养能力有限,拟以刘X名义起诉黄X索要抚养费。
刘双律师于2019年4月19日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要求黄X每月支付抚养费用1000元,法院当日受理。4月30日,法院确定于5月15日开庭审理。开庭时,双方均委托律师处理。刘双律师整理了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抚养费用方面的规定,确保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代理人就黄X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以及支付标准进行沟通。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不消除与子女的关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义务。虽然离婚协议约定由刘X独自抚养刘X,但婚姻法规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合理要求。本案中,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最终,经法官调解及双方代理人与各自委托人沟通,双方达成一致,黄X每月支付刘X抚养费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黄X和刘X各承担一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这些案例充分展现了刘双律师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感,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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