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庭上,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正在激烈审理。审判长询问龙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何证明诉讼时效未过。肖康律师不慌不忙,从卷宗中拿出2021年至2022年的微信聊天记录,这是他为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准备的关键证据。
这起案件中,龙X某经营的建材经营部与重庆XX公司签订《供货合同》,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供货424,260元,公司仅支付305,272元,尚欠118,988元。龙X某多次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直接催收,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全部诉求。
肖康2018年至2022年就读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24年开始执业。他主要处理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案件,在公司股权纠纷领域尤为专精。
接受委托后,肖康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一审败诉关键在于法院认为夏X、夏X某是案外人聘用人员,其催收不构成有效催收。于是,他准确把握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这一突破口。围绕交易习惯形成权利外观、催收行为具有连续性、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成立等核心观点构建上诉理由。
二审庭审中,肖康申请夏X出庭作证,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龙X某在20XX年X月XX日付款期限届满后,于2021年、2022年持续通过夏X向公司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供货单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公司据此支付过部分货款,龙X某有理由相信该二人可代表公司;夏X二审到庭陈述龙X某催收后其均告知公司,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龙X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最终,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重庆XX公司需支付货款118,988元及违约金。
在处理完这起案件后,肖康在日常工作中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在后续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他提前收集了员工与公司的往来邮件、考勤记录等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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