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受理
原告某甲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与被告某乙离婚、抚养婚生子某丙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件由此进入庭审程序。
证据收集与提交
在庭审前,盛春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指导原告进行了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举证则由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如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此外,还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在举证环节,盛春龙律师将这些证据依次摆放在法庭的桌子上,向法庭提交。书记员在一旁认真记录着证据的名称和内容。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盛春龙律师围绕原告的诉求和所提交的证据展开辩论。他条理清晰地阐述了原、被告感情不和且分居多年的事实,强调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律师则强调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反驳,认为部分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感情不和及分居的事实。法官坐在审判席上,认真倾听双方的辩论,不时查看桌上的证据材料。
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环节,原告表达了坚决离婚的意愿,希望法院支持其诉求,给予孩子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被告也坚持认为双方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盛春龙律师再次强调了证据的有效性和原告诉求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法官宣读判决时,原被告双方在座位上认真聆听。书记员记录下最终的判决结果。至此,这起离婚纠纷案件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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