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花了270000元购置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其中贷款156000元。20XX年,原告A把车辆落户到了被告A公司名下,双方还签订了《车辆落户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A每年要支付1200元服务费,被告A公司负责车辆年检、营运证办理等事宜。
然而,从20XX年开始,被告B公司就没办法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了。这可苦了原告A,车辆没法正常上路运营,这损失可不小。原告A心里那叫一个着急,好好的车却成了摆设,自己还得还着贷款,每年交着服务费,可一点好处都没得到。
后来,原告A委托了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的魏建明律师,把被告A公司告上了法院,诉求就是解除合同,让被告B公司配合车辆过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魏建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他先是全面收集证据,像车辆购买凭证(保修卡、付款记录)、银行贷款还款凭证、《车辆落户服务合同》、车辆登记信息,还有被告公司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证据等。这些证据收集起来可不容易,要跑很多地方,查很多资料。光是收集这些证据,魏律师就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最终,他把这些证据整理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原告A是案涉车辆的实际车主,以及被告A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事实。这为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提供了关键依据。
在法律论证方面,魏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中关于合同X定解除的规定。他针对被告公司长期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营,合同核心义务无法履行的事实,向法院清晰阐述“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法律观点。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需要对法律条文有深入的理解和研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B公司经合法传唤却未到庭应诉。魏律师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材料,还进行了书面及口头陈述。他这么做,就是为了确保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也能清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因被告缺席导致案件审理拖延。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是案涉车辆实际车主,被告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且被告A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落户服务合同》,被告A公司配合原告A将案涉车辆转移登记至原告A名下,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一开始,原告A面临着车辆无法运营的困境,经济损失不断增加。而经过魏建明律师的努力,不仅解除了无效合同,还让车辆恢复了正常运营权利,挽回了因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魏律师全面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精准的法律论证,以及对诉讼程序的严格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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