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张X,2001年出生,中专文化。2020年4月,他受高薪诱惑,与他人从云南偷渡至缅甸果敢,加入“东城某橘子酒店”诈骗窝点,从事“杀猪盘”诈骗。同年10月离开后,12月又偷渡至缅甸勐波县,加入“胜利大厦”诈骗窝点,进行“裸聊”诈骗,直至2021年12月离开。张X非法出境还曾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4年7月23日,他主动向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他犯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零八百元。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张X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长,虽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根据司法解释,境外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即构成“其他严重情节”,量刑可能较重。而且案件涉及跨境犯罪,涉案人数众多,诈骗窝点分布在缅甸果敢、勐波等地,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较为复杂。
陈健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一系列工作。首先,他准确认定自首情节。张X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律师及时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促使法院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从轻处罚。其次,积极争取从犯认定。张X在诈骗集团中只是底层业务员,听从上级安排实施具体诈骗行为,并非组织者、领导者,律师通过梳理其在窝点中的角色,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律师还提出胁从犯辩护意见,主张张X在窝点内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当作“猪仔”卖入,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系被高薪诱惑主动偷渡出境,虽受到一定管控,但并非被暴力或胁迫加入,不符合胁从犯特征,未采纳该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协助张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了相对轻缓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张X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考虑其因非法出境已被行政处罚的罚款可折抵罚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零八百元。虽然胁从犯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通过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三重情节,张X获得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最优结果,其刑期与同案中诈骗时间更短、无自首的被告人相比有明显优势。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面对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况时,首先需要保持清醒的法律意识,不要受高薪诱惑参与违法活动。如果不慎陷入犯罪,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是减轻刑罚的重要途径。同时,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准确的案件信息,以便律师更好地为自己辩护。在跨境活动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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