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案件的行为人,但是幼儿园期间的孩子,由于其年龄太小,还没有到成年的阶段,这个时候孩子是么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所以判断这类案件的责任,要根据我国的侵权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定。从我国的法律当中,我们可以知道,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在学校里面或者是在其它的教育机构里面,在生活期间,或者是在学习期间,受到了关于自身方面的一些伤害的时候,作为教育机构,或者是学校一方,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如果教育机构和学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应尽的责任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属于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这边,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反之,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同样如果行为人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阶段,孩子的年龄在八周岁以下,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同样是适用于上面所讲的法律规定。属于八周岁以下的孩子,在这种案件当中,实行的是过错推定,按照学校这边,或者是其他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为标准,如果孩子超过八周岁的年龄,属于教育机构的一方或者是学校这边,要承担一般过错,承担这种性质的责任。如果错误的本身是在于教师,那么就对教师做出校内的处分处理,这种属于职务上的犯错,同样由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是学校来承担责任。
未成年侵权赔偿义务人,在法律里面是这样规定的。在我们国家的法律里面,如果未成年人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了伤害的时候,自己有财产的情况时,自己就要进行赔偿他人的损失。那么属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以及属于民事能看是限制性的行为人,这两种行为人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了伤害的时候,需要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公民去承担责任,对受害人进行侵权的赔偿。如果监护人在事情发的时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监护责任,这时候监护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可以相对的进行减少。也就是说民事责任里面,可以减轻对监护人的处罚。需要注意的一点,这里面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属于无过错性质的责任,也就是说不管监护人有没有尽到自己应该履行的监护义务,都应该对此进行承担赔偿,以内自己是未成年的监护人,有这种法律责任在里面。
从我国的《民法典》当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未成年的行为人是在属于学校,或者是其它的教育机构这样的场所,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伤害的时候,那么这类案件当中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或者是这种教育机构来承担。这种由学校来承担则过错行责任是有前提的,学校以及教育机构这边没有进到自己的管理,自己本身存在了一定的过错,没有尽到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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