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间借贷的领域里,债权转让是常见的操作,但其中的风险和纠纷也不少。王XX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而施政律师的介入,为他解决了困扰。
王XX是一名普通的投资者,他原本以为通过受让债权能获得稳定的收益。事情要从2015年说起,被告张XX、顾XX夫妻因资金需求,向第三人钱XX、范XX借款25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月息1.7%,被告顾XX还将名下房产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和公证。第三人按约放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
2015年9月,第三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将上述债权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给王XX,并进行了公证,被告也签字确认知悉债权转让事宜。然而,受让债权后,被告却一直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王XX陷入了困境,他的资金无法收回,收益也化为泡影。
在这关键时刻,王XX找到了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的施政律师。施政律师是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及资深执业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拥有超过十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他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与商事合同纠纷领域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处理过500多起案件。
施政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迅速展开了工作。他仔细研究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发现这些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庭审过程中,施政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清晰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依据。
对于借款本金,施政律师指出,有《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及银行转账凭据为证,足以认定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第三人已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所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
关于利息和逾期利息,施政律师强调,按照《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支付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的利息42,500元,以及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对于律师费,施政律师认为,这是原告因被告违约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且合同有相关约定,金额也低于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被告理应赔偿。
在抵押权方面,施政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
最终,法院采纳了施政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张XX、顾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XX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给付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的利息人民币42,500元;按照月利率1.7%共同给付第一项判决所列借款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共同赔偿原告王XX律师费人民币70,000元;如被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可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施政律师始终秉持“委托人的权益至上,每一份委托皆为责任”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他立足客户需求,摒弃标准化办案模式,为原告量身定制了最优解决方案。他以极致的细心、耐心与责任心,全程护航,全力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用专业力量为客户筑牢了法律防线。这次胜诉,不仅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再次证明了施政律师在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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