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6月14日,法院就朱某结欠某水产商行货款作出判决,要求朱某支付货款82835元及相应利息和财产保全申请费。此前,根据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案涉房屋由朱某和卓某各享有一半的份额。2024年4月16日,朱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案涉房屋一半的份额转让给卓某。2024年12月28日,卓某以1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某水产商行认为,朱某明知自己有大量债务需要清偿,却将房屋低价转让给卓某,且卓某又迅速将房屋出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朱某与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卓某折价补偿朱某、支付利息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两被告还要支付原告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本案诉讼费也由两被告承担。
樊佳佳律师在执业第2年时遇到此案,她代理卓某,通过系统梳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卓某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朱某转款共计1372138元。朱某与卓某还签订了《协议书》,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卓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某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原告认为不能抵,理由是朱某曾向卓某发送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被告卓某则认为能抵,因为离婚后卓某已陆续支付朱某大量款项。樊佳佳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发现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樊佳佳律师长期认为,在涉及财产转让的案件中,交易双方的付款记录和相关协议是关键证据,很多当事人在处理这类事务时,没有意识到保存这些证据的重要性,容易引发纠纷。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卓某避免了财产被撤销的风险,有效维护了其离婚后财产权益。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涉及大额财产转让时,交易双方应详细记录每一笔款项的支付情况,并签订明确的协议,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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