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签订协议离婚,而另一种方式则是通过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都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议的方式解决好夫妻间的财产、债务等问题,以及孩子抚养的问题,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离婚的一种方式。它的特点是程序比较简单,办理起来相对便捷,而且双方也不需要为了离婚的事宜而走上法庭。
而诉讼离婚则是指夫妻之间就彼此的财产、债务以及孩子抚养权等一系列问题没有办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的情况下,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在受理之后,一般先通过调解,调解不成再通过判决来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的制度。
异地离婚如何确定其管辖的法院,一般可以根据以下几种情形确定:
第一种情形:如果说被告已经离开了自己的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的时间,那么可以由原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夫妻双方都已经离开了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并且超过了一年的时间的话,那么应该是由被告一方经常居住的地方的法院来进行管辖,如果没有长期居住地,那么可以由原告那一方在起诉的时候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第二种情形:如果离婚诉讼案中的被告已经下落不明了,或者是被宣告了失踪的情况下,那么应该要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原告经常居住地和自己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话,那么应该要有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法院进行管辖。
第三种情形:在离婚诉讼案中,若是被告是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情况下,应该要由原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原告的这一方自己经常居住的地方与户籍登记地不一致的话,应该要由原告方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进行管辖。
第四种情形:如果说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不是军人,而对方是非文职的军人的话,那么应该要由提出诉讼的那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话,那么又该要由被告的那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或者是被告方身处的团级之上的单位所驻地的相关法院进行管辖。
第五种情形:如果被告的那一方并没有在我国的领域内居住,那么应该要由原告这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对其进行管辖;如果原告的这一方经常住的场所与户籍上的不一致的话,那么应该要由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进行管辖。
第六种情形:如果说夫妻双方都是我国国籍的公民,在国外居住,但是没有定居的,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可以由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对其进行管辖。
在我国的国境以内,夫妻之间只是没有办法异地办理协议离婚的相关手续,对于那些通过诉讼离婚的情况,还是允许其在异地进行相关程序的办理的,只是要先确定好能够管辖此次离婚案件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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