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该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却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金额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还原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的真实过程。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按约定使用设备,但一直从事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民事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便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仍维持了该决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再次展现出强大的力量。2022年,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协助流转资金,获利4000元,涉案资金流转频繁。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且为初犯、偶犯。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继续跟进,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也采纳了该建议。
“受人之托”,便要“忠人之事”。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他明确熊X的行为动机,指出其与以非法目的偷渡行为的区别,全面梳理熊X的从宽情节,结合“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以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在众多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日常也依旧在刑事辩护的岗位上,为每一个委托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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