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某水产商行起诉被告朱某、卓某,请求撤销朱某与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卓某折价补偿朱某房屋款项、支付利息、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原告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律师费等。原告称,朱某结欠其货款,在有多起执行案件且大概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将自己持有的案涉房屋一半份额低价转让给卓某,卓某又迅速将房屋出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最初,当事人卓某仅掌握一些零散的转账记录,但对于这些转账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并不清晰,关键证据的关联性和完整性缺失。樊佳佳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包括卓某于2022年3月至5月通过微信陆续向朱某转款717,438元,2023年6月至12月转款144,500元,2024年3月至7月转款106,150元,2022年3月至5月通过支付宝转款194,550元,2024年7月至12月转款209,500元,共计1,372,138元。同时,还找到了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此外,两被告于2025年1月至3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卓某累计向朱某转账280,000元也被纳入证据体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主张不能抵作折价款,理由是朱某曾向卓某发送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回应称,虽然《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以10万元出让案涉房屋50%份额,但事实上卓某于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某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对此也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梳理交易中的资金往来记录,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注重寻找能够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书面协议;对于对方提出的质疑,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以己方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逻辑回应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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