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这是一起由“职业打假”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法院是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原告是漆X,被告分别是xx区xx酒业食品经销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方某某)、贵州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xx省xx市xx镇xx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XX)。
20XX年X月XX日,原告漆X通过淘宝平台向被告云岩区XX购买了“主台牌(XXxx系列酒)配制酒”8瓶,支付货款5312.4元。该酒配料表标注“高粱、小麦、水、XX叶”,生产企业为被告主台酒业公司,出品方为被告xxx公司。原告认为XX叶属于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普通食品中添加XX叶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3124元。对于被告来说,一旦败诉,不仅要退还货款,还得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这损失可不小,他们心里十分焦虑。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被告xx酒业经销站、xx公司共同委托肖康律师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
在工作量方面,肖康律师做了不少工作。他仔细研究了案涉酒水生产企业的相关资料,还查看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印刷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虽然具体量化的会见次数、阅卷页数等数据未提及,但能看出他在这个案子上投入了大量精力。
突出关键策略点
肖康律师围绕几个核心观点构建了答辩策略。
首先,他提交了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涉酒水包装配料中的“XX叶”系印刷失误,应为“XX”,而XX属于普通食品原料,可在配制酒中添加。这就抓住了案件的一个关键,说明所谓的违规添加可能只是印刷错误。
其次,他提交贵州xx检测有限公司、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案涉酒水在酒精度、甲醇、铅、总黄酮等指标上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这有力地反驳了原告关于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
再者,依据卫法监发[20XX]5X号通知,指出XX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并非绝对禁止使用,只是有严格适用范围,说明原告主张“普通食品不得添加XX叶”系对法律的片面理解。
最后,通过检索发现,原告漆X在本案之外频繁参与类似产品责任诉讼,对产品标准认知远超普通消费者。其在购买前已通过商品快照知晓产品标注“XX叶”,仍主动购买,主观上并非普通消费者,其主张十倍赔偿具有投机性质。
庭审中,肖康律师逐一质证原告证据,指出原告未申请司法鉴定证明产品实际含有XX叶,亦未举证证明食用后造成任何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肖康律师从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深耕于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已办理相关案件120余件,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占比约50%,在建设工程领域、融资租赁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也有实践经验。虽然此次案件不属于上述典型领域,但能看出他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肖康律师关于印刷错误不构成食品安全问题、产品经检测合格、XX叶并非完全禁止添加以及对原告身份特殊应从严审查等辩护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xx区xx酒业食品经销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漆X货款5312.4元;驳回原告漆X的其他诉讼请求(十倍赔偿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46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230.46元。
原本被告面临着退还货款并支付高额赔偿金的风险,经过肖康律师的努力,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十倍赔偿请求,为被告减少了很大的损失。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肖康律师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因素,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