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X遇到了一件糟心事,他与漏XX、姚XX、沈XX、马XX四名被告产生了买卖合同纠纷。这四名被告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共同投资经营某染整公司的一个车间。在合伙经营期间,张XX陆续为该车间提供染色用品,总货款82500元,已支付50000元,可剩下的32500元却怎么也催讨不回来。多次努力无果后,张XX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希望能讨回自己的货款及利息。
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深耕于民商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为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还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立刻展开行动。他做的第一步就是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仔细研究《投资合作协议》、送货单以及由合伙人沈XX签字确认的《对账单》。这些证据的梳理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庭审中,被告姚XX以“货款已过三年诉讼时效”、“其不参与经营不知情”、“合伙人已散伙”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针对这些抗辩理由,俞国锋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俞律师指出,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而且原告一直处于催讨状态,且自交易起始日至今未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所以诉讼时效并未经过。他的这一观点有理有据,最终被法院采纳。
关于“不知情”这一抗辩,俞律师强调,买卖行为发生在合伙存续期间,货物明确用于合伙经营的车间,属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内部是否知情,不影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观点清晰地阐明了法律关系,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说法。
对于“已散伙”的抗辩,俞律师指出,债务发生在合伙期间,合伙关系的终止不影响合伙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的承担。他的这些观点逻辑严密,让被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同时,俞律师还积极与法院沟通,通过庭前电话联系未到庭的被告,固定了他们认可债务的陈述。这一举措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四名被告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涉案债务发生在合伙期间,购买的货物亦用于合伙经营场所,因此四名合伙人应当对325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和“不知情”的抗辩,法院均不予支持。原告张XX获得了全面胜诉。
俞国锋律师一直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次案件的成功,正是他专业能力和执业理念的完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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