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张某某,女,汉族,19XX年生,住在天津市XX区。被告是天某某科技(大连)公司(曾用名:大连天某某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连市XX区某街道。
张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32650.50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9.80元、印花税32.65元,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对于张某某来说,这些损失是她辛苦的投资所得,可现在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她心里十分焦虑,不知道这笔损失能不能拿回来,未来的生活会不会因此受到很大影响。
徐晓律师在张某某委托后介入了此案。徐晓律师执业从2006年至今,执业证号是13101200610996229,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还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
徐晓律师介入后,做了大量工作。他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查阅了大量的卷宗资料。在这个案子中,涉及到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分复杂。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商业、金融与法律的专业判断。
徐晓律师提出以示范判决确立的“先进先出(实施日之前持有)+简单加权平均法”标准,来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这个策略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它综合考虑了证券市场的特点和案件的实际情况。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他还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发布过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指引系列内容。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提出的赔偿标准。法院经审核计算,在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情况下,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为64147元,该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合计为130.24元,三项合计为64230元。但考虑到多种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因虚假陈述而应向原告赔偿的损失本金为19269元。
张某某最初请求赔偿32650.50元投资差额损失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9269元,虽然没有完全达到她的诉求,但也挽回了大部分损失。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准确把握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特点,提出了合理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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