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某委托马洁律师为其代理此案。马洁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制定了多层次的抗辩策略。首先,她质疑原告债权人资格,指出案涉60万元资金并非焦某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案外人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转出,请求法院确认焦某是否具备合法的债权人资格。其次,主张利息约定不明,称双方未在书面或口头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焦某所称“2分利息”缺乏充分证据,郭某支付的10.6万余元是基于经营状况良好时的自愿给付,而非基于约定利率。接着,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提出借款资金来源是焦某向投资担保公司转贷所得,该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对外发放贷款,属于以向营利法人借贷的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然后,主张已付利息折抵本金,基于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郭某已支付的10.6万余元利息应折抵借款本金,经计算,剩余未还本金应为27.9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38.5万元。最后,主张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即便借款合同无效,郭某愿意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应按照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高息,并详细列明了分段计算清单,资金占用利息合计约5.5万元,本息合计约33.4万元。
庭审中,马洁律师围绕这五个层次展开充分论证,并提交了详细的计算清单。原告焦某在诉讼中主动让出部分利息,将诉请调整为:偿还本金38.5万元,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未采纳马洁律师关于“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支付的10.6万余元可以印证2分利息的约定成立。最终判决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焦某借款本金385,000元,利息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016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郭某承担。
在这类民间借贷纠纷背后,往往资金是否来源于自有资金、利息约定是否明确,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在借贷时明确利息约定并形成书面协议,同时要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若遇到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通过系统性的抗辩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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