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公司认为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南通松”“上海松”等标识,侵害其商标权。同时,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于是,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置业公司拆除已交付或在建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置业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求,但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
王丹律师接受置业公司委托后,提出了核心答辩意见。她指出,置业公司只是涉案小区的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而且,置业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2015年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有多个品牌,未限定使用“南通松”。此外,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置业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若拆除开关插座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小区居民利益失衡,所以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置业公司在未售楼盘和将来拟开发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置业公司的部分认定,但维持了其不承担赔偿及拆除责任的有利状态。
王丹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为客户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同时,阻止了原告要求拆除已交付小区开关插座的诉求,避免了客户因大规模拆除产生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群体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遇到类似商标侵权纠纷时,首先要及时收集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及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在日常经营中,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避免因疏忽陷入侵权纠纷。在工程发包等合作中,明确约定品牌和责任,降低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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