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中,设备租赁纠纷并不少见。原告A租赁中心与被告B签订了发电机组租赁合同,然而被告B长期未支付租金,也未返还设备。原告A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设备或赔偿二十四万元、支付租金近九十万元、违约金近二十七万元及律师费、保全费等,合计一百四十余万元。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被告B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这种困境下,被告B委托了王宏亮律师提起上诉。
王宏亮律师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11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深耕于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在刑事犯罪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还曾多次获得“长治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接手案件后,王律师迅速制定了清晰的上诉策略。
首先,在证据收集方面,王律师针对合同租金标准这一关键问题,仔细研究合同文本。他发现合同中“每台”二字存在争议,主张这是原告事后单方添加。同时,他结合市场行情,调查了同类型设备的租赁价格,收集了相关证据。因为被告B拒不提交己方持有的合同文本,王律师依据证据规则和日常经验法则,成功推翻了一审“每台每月八千元”的认定,为后续减损奠定了基础。
其次,在庭审策略上,王律师围绕租金标准、设备丢失、损失扩大、违约金调整、程序违法这五大焦点展开充分辩论。他精准运用不可抗力、减损规则,指出设备已于疫情期间丢失,被告B不应为丢失后的租金承担责任。而且原告A在明知被告违约后长期不起诉,放任租金累计近五年,属于故意扩大损失,扩大部分不应支持。在违约金方面,王律师以违约金过高、足以弥补损失为切入点,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撤销违约金判项,避免了重复赔偿。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律师的核心上诉意见,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重大改判。认定一审租金计算周期过长、金额过高,结合疫情因素、设备使用性质、损失扩大情形,将租金从近九十万元大幅调整为三十万元;撤销一审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不再支持近二十七万元违约金;维持解除合同、设备赔偿、律师费、保全费等判项。最终,实现了租金减损超六十万元、违约金全部免除的重大胜诉效果,极大地降低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王宏亮律师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尽责、高效的法律服务,用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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