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配件厂和XX公司签订了《微蒸烤模具制造合同》,约定XX公司为A配件厂开发制造数十套嵌入式微蒸烤注塑模具,总价15万元。A配件厂依约预付了50%的模具款,也就是7.5万元,XX公司得在45天内交付可量产模具并完成验收。然而合同履行时,XX公司没按约定交付全部模具,只送了部分模具到A配件厂试模,还没完成调试,也没按约定提出验收申请,这个模具项目一直没法进入小批试产阶段,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之后,XX公司反倒向法院起诉,要求A配件厂支付剩余的7.5万元价款和利息。A配件厂当时的处境很糟糕,面临着既要支付剩余款项,又拿不到合格模具的困境。
王莉萍律师接受A配件厂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仔细研读案涉合同条款,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XX公司的违约情形。
案件审理时,法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了两次,后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审理期间,法院依XX公司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王莉萍律师协助委托人提供保证金担保,成功申请解封。
针对本诉,王莉萍律师提出XX公司不是合同约定的模具交付主体,而且未完成全部模具交付及验收义务的抗辩意见。针对反诉,律师充分举证,证明XX公司存在未按期交付合格模具、未提出验收申请等根本违约行为。同时,就违约金主张阐述了委托人因案涉项目搁置产生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案涉项目相关证据,还询问了证人。王莉萍律师结合法院调取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进一步证明了XX公司未履行合同核心义务的事实。并且,针对XX公司提交的模具报价单、送货单等证据,指出其所载模具和案涉合同约定的模具不是同一标的,相关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面对XX公司主张合同违约金条款是“霸王条款”,应属无效,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抗辩,王莉萍律师提出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违约金条款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而且XX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其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远超合同价款本身。
最终的案件结果是,法院裁定XX公司(这里实际为B塑胶公司,可能前面信息有误)的本诉部分因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确认A配件厂与B塑胶公司签订的《微蒸烤模具制造合同》解除;B塑胶公司要返还A配件厂预付模具款7.5万元,还要支付以7.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B塑胶公司需向A配件厂支付违约金10万元;A配件厂需向B塑胶公司返还现存的6套涉案模具;上述款项及模具返还义务,都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本A配件厂面临着既要付款又拿不到合格模具的困境,经过王莉萍律师的努力,不仅不用支付剩余款项,还能拿回预付款、利息和违约金。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王莉萍律师对合同条款的深入研究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通过充分的举证和合理的抗辩,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莉萍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她深耕于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各类合同诉讼案件占比约60%,在涉税法律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她在婚姻继承领域承办案件达60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占比约80%,还熟悉刑事诉讼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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