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到三个人,袁XX、王XX和张XX。他们仨为了非法获利,干起了卖“笑气”的事儿。
从2019年1月到7月期间,袁XX出资从季XX那里购买一氧化二氮(也就是“笑气”),王XX负责找客户,张XX负责运送和销售,把“笑气”卖给了尹XX、王XX等好多人。根据审计,袁XX累计出资1218550元买“笑气”,张XX出资102790元,王XX出资24150元。张XX微信账户收过款的有246人,净收款不少,明确说明售气或有送气地址的售气金额也有一定数目。
这“笑气”可不是一般东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他们仨没有许可证就卖,这明显违法。
2019年7月8日,张XX被公安民警抓了,8月6日袁XX被抓,9月10日王XX也被抓了。他们当时心里肯定慌得不行,毕竟干的是违法的事儿,而且涉及的金额也不小,都不知道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家属在他们被抓后,找到了我来帮忙辩护。我接手这个案子后,仔细研究了卷宗,这卷宗里的材料可不少,前前后后看了好多遍。我还多次会见了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
我提出了一些辩护意见,比如起诉书适用法律错误、经营物品是否是笑气证据不足、非法经营涉案数额方面证据不足,还有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判处等。但很可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XX、王XX、袁XX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我的这些辩护意见都没被支持。
不过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张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袁XX因为是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还不得假释。
一开始他们可能觉得会判得很重,毕竟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情节比较严重。但实际的判决结果相比他们最初担心的,还是轻了一些。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法律条文的研究,虽然部分辩护意见没被采纳,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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