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X月XX日晚,一个悲剧降临到廖家。16岁的廖XX应同龄的被告李XX邀约,前往长江阳XX某水域游泳,结果当晚21时许,廖XX在该水域溺水身亡。廖XX的父母廖XX、王XX悲痛万分,他们认为被告李XX在溺亡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同时,事发水域长期存在群众自发游泳活动,某某河道堤防管理段及某海事局作为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阻拦措施、未安排巡查人员,未履行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于是,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儿子讨回公道,委托了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的周峰律师。
周峰律师是律所执行主任律师,拥有国家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称号,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他从202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500+,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在婚姻、债务、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着以程序正义为首要抓手,以法律条文为唯一武器的执业理念,对司法机关违法履职行为坚决抗争、穷尽救济,守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司法公正。
接受委托后,周峰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调取了QQ聊天记录、监控视频、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构建了从邀约行为—下水过程—事发后反应—救助迟延的完整证据链条。在这个过程中,周峰律师重点论证了被告李XX在事发过程中的过错。虽然李XX与死者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李XX在自身呛水上岸后,明知廖XX仍在水中且长时间未见其踪影,却未及时向周边成年人求助或第一时间报警,延误了最佳救援时机。周峰律师通过监控视频时间戳和李XX报警记录的时间比对,精准计算出从廖XX下水到李XX报警之间存在约14分钟的空窗期,有力反驳了李XX方已尽合理救助义务的抗辩。
此外,周峰律师还勇于尝试追究河道管理方及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他主张事发水域因长期存在群众自发游泳活动,已形成事实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设置警示标识、安排巡查劝阻。为此,律师团队申请追加了两家行政单位为共同被告,并提交了市民热线回复、现场照片、应急管理厅文件等证据,试图拓宽责任主体。
庭审中,周峰律师围绕证据三性严密质证,对被告方提交的现场照片(主张为事后补拍)、QQ聊天记录(主张为死者主动邀约)等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并申请法庭对监控视频、报警时间轴等关键事实进行重点审查。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XX存在过错,承担10%次要责任。法院指出,李XX在自身呛水上岸后,长时间未看到廖XX,却未及时向外界求助,延误了最佳救援时间,该行为与廖XX溺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但因二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廖XX系自行下水,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妥善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90%)。被告某某河道堤防管理段、某海事局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案涉河道不属于经营场所或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两被告作为行政部门,职权法定,不负有对群众自发游泳活动进行安全管理和劝阻的法定义务;且现场已设置多处警示标识。原告不能将自身监护责任转嫁给不特定的第三人。
判决结果为被告李XX及其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2818.4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上述款项优先从被告李XX的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支付,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虽然最终的赔偿金额与原告的预期有较大差距,但周峰律师在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客户表示:周律师梳理的证据很清晰,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周峰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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