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东肇庆,有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谭某在工作中不幸遭受工伤,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相应伤残等级。然而,谭某所在的广东XX公司(被申请人B公司)却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更在仲裁程序中故意缺席。这起案件中,谭某面临着诸多困境,双方的核心争议聚焦于劳动关系与工伤事实的确认、工资核算标准(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不一致)以及未参保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谭某委托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代理维权。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深耕法律领域14年,兼具企业法务与执业律师双重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工伤理赔及衍生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工伤维权领域的资深专家。他以证据锚定+法律精准适用为核心策略,有条不紊地推进案件。
首先,黄宇杰律师全面收集并提交了三类关键证据,包括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劳动合同、确认工伤事实的工伤认定书以及明确伤残等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构建起了核心证据体系,夯实了案件的基础事实链。这一步骤体现了他精准的证据运用能力,紧扣案件事实搜集关键证据。
针对双方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不一致的问题,黄宇杰律师援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主张以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核算的法定依据,成功解决了基数认定难题。他的这一举措展现了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能够精准地适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
在未参保责任方面,黄宇杰律师重点强调案涉项目未参保工伤保险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待遇之规定,锁定了被申请人B公司的全额支付责任。这一论证体现了他严谨的法律论证能力。
对于被申请人故意缺席的情况,黄宇杰律师提前梳理了仲裁程序要点,如证据质证规则、缺席裁决的法律后果等,确保仲裁委能够充分审查我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合理主张,作出缺席裁决(案号:(XXXX)X劳人仲案字第XXX号,已脱敏)。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支持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法定标准核算),并要求被申请人B公司限期履行支付义务。
通过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黄宇杰律师在工伤维权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他凭借精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在用人单位缺席仲裁的情形下,实现了高效维权,完全覆盖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切实维护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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