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X月,在台州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杨X驾驶其名下的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毛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X的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毛X的家属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损失共计约100万元。
戴丽萍律师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专业,持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现任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并购重组与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她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交通事故索赔等核心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经验。接受委托后,戴律师第一时间展开工作,多次前往交警部门查阅事故相关资料,仔细研究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现场勘查报告。同时,她还认真审查保险合同条款,为案件的一审做了充分的准备。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并且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属于赔偿款,不抵扣。然而,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杨X的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但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二是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面对保险公司的上诉,戴丽萍律师没有丝毫懈怠。她再次详细查阅了保险合同的每一个条款,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她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同时,戴律师通过收集杨X事故发生时的行程记录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并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束后,毛X的家属对戴丽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戴丽萍律师始终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与认可。她也将继续坚守法律信仰,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精准、务实、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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