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指的是对于哪些正在实行不法的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一种制止该不法侵害的行为,在制止的过程当中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限度上的损害时,仍属于正当防卫,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所谓的无限正当防卫,其实指的是对那些正在行凶、杀人或者是抢劫、绑架等犯罪情节严重威胁到了受害人的人参安全的暴力性质犯罪,其采取的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话,不应属于防卫过当,它仍然属于正当的防卫,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如果说一位公民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了比较重大的损害后果的,是应该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应该要对其进行减轻或者是免除处罚。
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把握内容如下:
一是不法侵害的强度,也就是此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了的损害结果的轻重程度,在行为中使用的手段、工具等各方面因素的统一。如果说在进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采取的防卫强度较轻不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可以采取大于侵害行为的强度进行防卫,但是如果不是为了制止其侵害行为的必需的话,那就超过了必要限度。
二是不法侵害的缓急,这个指的是侵害行为的紧迫性。这一要素对于认定防卫的限度来说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防卫的强度已经超过了侵害的强度之下,确定其防卫强度是不是必需,也是应该要以其缓急程度作为标准。
三是不法侵害的权益,这个指的就是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如果是为了保护重大的权益,而把不法侵害行为人杀死的话,可以认为其使为了制止不法的侵害所必需的。但是如果只是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造成了侵害人出现重大伤亡的,也就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防卫过当,是指那些在进行防卫当中的人其防卫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了比较重大的损害结果,而应该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一种犯罪行为。它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一般具有以下三种特征:
第一种特征是其犯罪的客体只能是构成了具体犯罪行为的客体,如果是防卫过当,那么应该要依据其行为的形式和性质等方面的因素,按照我国现行的刑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第二种特征是在客观层面上的表现为正当防卫,但是其防卫行为又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但是其前提多是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应该要给予其减轻或者是免除处罚。
第三种特征是其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且行为人在主观层面上必定是由罪过的,这种罪过的相应表现是行为人对于自己采取的防卫行为是不是会明显超过其必要的限度的一种主观层面上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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