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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XX在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4S门店配件经理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公司系统向厂家订购四百余台显示屏,公司支付预付款,货物到店后,郭XX将显示屏转卖。经鉴定,涉案显示屏价值119万余元。此时,浙江宁波陈宇翔律师以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的身份介入此案,陈宇翔律师已执业6年。
在案件侦查阶段,陈宇翔律师凭借其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的经验,深知侦查流程和证据收集要点。他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件的侦查进展和证据情况。他仔细研究警方收集的关于郭XX订购和转卖显示屏的相关证据,包括订单记录、物流信息等,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准备。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陈宇翔律师凭借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分析案件的关键要点。他提出郭XX自愿认罪认罚这一情节,认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他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辩护意见,争取为郭XX在量刑上获得更有利的结果。
在审判阶段,陈宇翔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依据事实和法律,阐述郭XX虽然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存在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他结合自己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清晰地向法庭陈述观点,为郭XX进行有力的辩护。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郭XX构成职务侵占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判处郭XX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财产损失,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陈宇翔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他秉持着“做自己喜欢的工作最重要”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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