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X年,在吉林长春,被告人某某明知所购“减肥压缩糖果”是三无产品且含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及网络平台对外销售。经查,其共购进该类产品6000粒,累计销售2000粒,销售金额31262元,非法获利29162元。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XX成分。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某某提起公诉。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找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李宏瑞律师于200X年开始执业,多年来专注刑事业务,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李宏瑞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试图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事实与量刑情节。
在深入审查证据过程中,李宏瑞律师发现了诸多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毫无隐瞒,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悔罪态度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此前无违法违纪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积极主动上交全部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切实弥补了犯罪造成的危害,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意愿;被告人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具备适用缓刑的社区矫正条件。这些证据和法律依据成为了后续辩护的关键。
在庭审前这个关键节点,李宏瑞律师制定了“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策略。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这些辩护要点,结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条件,详细发表辩护意见。他向承办法官重点阐述被告人某某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全额退赃缴罚等从宽理由,同时强调其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与承办法官就案件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李宏瑞律师的努力改变了案件走向,使得法官能够全面了解被告人的情况。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从被告人角度来看,获得缓刑判决给予了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能够回归正常生活,避免了被收监执行实刑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从法律适用角度,体现了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充分考量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从宽情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从社会层面,通过对这类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公正判决,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醒商家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同时,也向社会展示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严谨态度和公正立场。
在司法实践中,危害食品安全类案件的裁判趋势是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不仅仅关注犯罪行为本身,还会重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体现公平正义。对于被告人来说,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认罪认罚等行为往往会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而对于律师而言,精准挖掘有利情节、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有效辩护,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判决结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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