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XX和柳XX签订了《某租赁合同》。根据这份合同,柳XX承租高XX位于天津市XX区XX某处的门脸房,租赁期限是3年,从2019年X月X日到2022年X月X日。原本年租金是45,000元,但因为疫情影响,实际年租金降为44,500元,柳XX租这个房子是用来经营早餐店的。
到了合同快到期的时候,高XX的丈夫通过微信和柳XX沟通续租的事儿,还把收款账户给了柳XX,让他把“今年的房租”转给高XX的公公。柳XX也按照要求转了44,500元,这金额和原来合同里约定的一年租金是一样的。
可谁能想到,2022年X月XX日,高XX给柳XX送去了《限期搬离通知书》,要求他在2022年X月XX日前搬走。柳XX肯定不同意搬啊,高XX就把柳XX告上了法庭,诉求包括解除租赁合同、扣除柳XX的5,000元押金、让柳XX返还房屋并恢复原状、支付从2022年X月X日起到实际搬离那天的租金。柳XX接到起诉书的时候,那真是急得不行,这早餐店就是他的生计来源,突然要搬走,一家人的生活怎么办啊。
就在柳XX焦头烂额的时候,他找到了张书雯律师。张书雯律师是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以来,已经承办了超过百件案子,特别是在婚姻家庭和劳动争议等方面有着丰富经验。
张律师介入后,先是多次会见了柳XX,详细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又仔细查阅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她先后提交了多份法律文书,其中《代理词》是核心。
在《代理词》里,张律师的辩护逻辑很清晰。她准确引用《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关于租赁合同形式的规定,跟法院说,虽然高XX和柳XX没签书面的续租合同,但通过微信沟通和转账行为,已经明确知道租赁期限是一年,这就不属于“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不定期租赁,所以高XX不能随时解除合同。
对于高XX提出的“自己对丈夫沟通续租事宜不知情”“柳XX没按合同约定提前两个月提出续租”这些说法,张律师指出,实际的履行行为已经改变了原来合同的约定,高XX自己家里知不知情的问题,不能用来对抗柳XX这个外部的交易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个案子的关键就是租赁期满后双方到底形成了哪种类型的租赁合同。法院最后认定,高XX丈夫和柳XX通过微信沟通续租,还提供了收款账号,柳XX也转了和原合同一年租金一样的钱,再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完全能证明双方达成了续租的意思,而且租赁期限是一年。所以,双方形成了一年期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高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高XX负担。柳XX原本担心早餐店开不下去,要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下吃上了定心丸。这个案子能成功,靠的就是张律师准确把握法律、有效运用证据,把每一个细节都处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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