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两项重大担保事项,合计金额高达4.5亿元。2020年6月3日,公司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朱X燕和朱X芳作为投资者,因为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了损失。于是,她们向公司提起了诉讼。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不少。首先,被告某某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事件,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虚假陈述”。其次,本案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该如何确定。再者,被告的被处罚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因果关系。另外,应当如何确定本案投资者损失数额,以及某某公司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应扣减的致损因素。
一开始,投资者们心里特别没底。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损失能不能追回来,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强大的上市公司,感觉自己很渺小。
徐晓律师和胡XX律师在这个时候介入了案件。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过投资损失。他带领专业团队,致力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服务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研究与实践。
在这个案子里,律师们做了大量工作。他们仔细研究了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行有效(〔2020〕2号)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确认了被告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首次披露,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现行有效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律师们还重点关注了原告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6年8月29日)至揭露日(2018年12月26日)期间买入被告股票的情况。分析其投资差额损失是否系因信赖被告披露的信息所致,即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对原告的投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并直接导致了损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们关于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的意见。判决被告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朱X燕投资差额损失103,151.5元,赔偿原告朱X芳损失36,968元。
对比投资者最初的担忧,他们原本不确定能否挽回损失,现在却实实在在地获得了赔偿。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们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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