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XX年X月,某女士受派遣单位指派,和同事一起去新XX,要开展库尔勒XX、乌鲁木齐XX贵宾系统培训工作。到了X月XX日,库尔勒XX的培训任务顺利完成,原本计划X月X日去乌鲁木齐XX开展培训。可就在X月XX日,某女士坐同事开的车去乌鲁木齐,途中走到新XX某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某女士不幸身亡,交警认定某女士在这次事故里没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没想到,某市人社局调查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说某女士受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某女士的配偶李XX对这个决定不服,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还是维持了某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这时候,李XX家里人那心里可焦虑坏了,好好的人出去工作没了,工伤还认定不上,以后日子可怎么过啊!
就在这时候,李XX委托了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的张志来律师打这场行政诉讼官司。张志来律师接受委托后,先明确了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决定;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让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之后,律师开始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收集了某女士的劳动合同、出差行程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同事故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为的就是充分论证某女士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案子到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志来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核心争议焦点就是某女士所受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
被告某市人社局、某市人民政府认为,某女士提前四天出发前往乌鲁木齐,而且行驶路线偏离导航最优路线,途中还说“看沿途风景”,所以她受伤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张志来律师就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了核心代理意见。一方面,某女士的事故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她从石家庄去新XX开展机场培训工作,完成库尔勒培训后到乌鲁木齐培训开始前,都属于因工外出的时间范围。另一方面,某女士去乌鲁木齐的核心目的是为后续培训工作做准备,提前出发、路线偏离还有顺路看风景,都不能否定她出行和工作的关联性,也没有证据证明她在干和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所以她受的伤害应该认定是因为工作原因。
最后,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某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由某市人社局承担。原本家属焦虑得不行,觉得工伤认定没希望了,现在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这差距可太大了。
这个案子能赢下来,关键就在于张志来律师精准抓住了案件争议点,收集的证据充分,法庭辩论有理有据,让法院认可了某女士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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