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不起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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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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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直接进行协商,争取对方直接还款 第二,可以找中间人进行协调,达成还款协议,尽快还款 第三,上述途径还是拒绝还款,债权人可以收集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欠债还不起了怎么办

出于投资或者是紧急情况借给他人资金,按照约定的时间朋友还是逾期未还款的情形比比皆是。那么对于欠债未还的情况我们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先出于考虑他人的情面和关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先与欠款进行友好的协商,向其了解其具体的情况,如果他人确实是在还款这段时间资金紧张,那么可以适当的缓和一段时间,并要求他重新书写一张欠条

2、如果你对双方的协商达成的还是不能完全放心,而对方确实最近资金也比较紧张,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或者是提供担保物。

3、如果因为欠款的数额比较大,而对方目前没有足够的资金归还欠款,之后也不一定能够履行还款,那么则可以与欠款人协商进行以物抵债,也就是说收款人可以要求欠款人提供有价值的物品或者是房屋进行抵押还款,双方可以对物品或者是房屋的价值进行合理的估算或有争议的可以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相应的金额,对欠款进行抵偿。尤其是真的欠款金额巨大,尤其像是工程款无法偿还的情况,大部分情况都只有通过建筑物进行工程款的抵押。

如果确实久拖未还,且多次催要对方仍是置之不理或者有意搪塞,相关的事实情形足以证明其有能力履行或者是故意避而不还,我们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对他进行起诉,以法律的手段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此时我们与欠款人已经走到了维权的最强硬的一步,如果诉前欠款人知晓我们对他将要采取起诉的手段,并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可以在诉中对其进行财产保全,以免在执行过程中欠款人确已经转移其名下的所有财产,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款约定的还款时间达到3年以上,欠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仍为对他进行起诉,那么有可能就会过诉讼时效,也就是说现在的诉讼时效为3年。

因为欠款的情况一般属于民事纠纷,所以一般采用自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欠款的事情上升为触犯刑法,即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也就是说欠款人本就存在以不法所有为目的,欺骗或者其他手段使得借款人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财产,造成了借款人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从而受到了财产损失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找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发了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诈骗的数额巨大,可能会判处罚金、拘役管制或者是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会没收财产或者是判处无期徒刑。

所以各位借款人,他人在你有难之时伸出援手救你于水深火热之中,如果有钱了还是要记得还钱,而不是赖着不还,如果确有困难,也要想办法解决,而不是借了钱就是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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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不起了怎么办
如果欠钱还不上,那你可得主动去找债主商量商量,看看能不能定个还款计划或者延期方案。老躲着不还钱可不行,要是债主一气之下把你告上法庭,那可就麻烦了。法院判了之后,你还是得还钱,要是不还,债主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你的财产可能就会被查封。但要是你真的没钱还,法院也可能会暂停执行。总之,哪怕暂时还不上钱,你也得配合法律程序,别让事情变得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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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在债务人,债权人,次债务人中,债权债务终止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区别
[律师回复] 债权人张某对债务人王某享有金额确定的已到期债权,而王某对次债务人李某的债权因为某原因金额尚未确定。这时张某对李某提起代位权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王某对李某的债权并未明确,所以这只是一种预期的而非现实的利益,故张某可以代位的范围不明确,应该等王某对李某的债权金额确定后张某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对李某有现实的到期债权,其金额不确定并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故张某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理论上讲,在讨论“债权确定”时,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两种情形。对于前者理应要求债权合法、确定,而对后者也要求债权必须确定则不妥。由于债的相对性的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是否确定,对债权人来讲很难确切了解。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 从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只提到了:(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很明显这里并没有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确定。结合该《解释》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已经为不确定债权在庭审中确定化留下了操作空间。所以结论很明确:仅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不确定这一点并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要债,债务人可以向债务人要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债权人不可以直接处分债务人的股份,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股权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如果债权人,胜诉后,在执行时,可以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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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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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和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 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务: 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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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债权债务纠纷至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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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对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讼,使次债务人随意遭受讼累,对次债务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下列事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确实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对代位诉讼权进行限制的依据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只偏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难免会现对代位诉权的滥用,对与债权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既然同为诉权,就应平等对待,就一般诉权来说也存在滥用的问题,对滥用诉权的制裁已刻不容缓,不应以诉权滥用来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否则将使代位诉权流于形式,这在一般诉权已有前车之鉴。
二、写借条要注意什么问题写借条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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